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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P Trends & Insights - 美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定“PIZZA PUFF”可能构成通用名称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PIZZA PUFF”的通用性与可保护性 由于“PIZZA PUFF”对相关消费者的主要意义可能是一种披萨类产品的名称,而非来源标识,因此注册人未能证明取得初步禁令救济所要求的胜诉可能性。

2026年1月16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基于“PIZZA PUFF”注册商标提出的初步禁令救济请求。法院认定,相关消费者可能将该词理解为一种披萨类产品的名称,而非来源标识。 伊利诺伊玉米粉蒸肉公司(Illinois Tamale Company)长期销售披萨卜(pizza puff)产品,并拥有与“Pizza Puff”及“Puff”相关的注册商标。在小凯撒(Little Caesars)推出其“Crazy Puffs”产品后,伊利诺伊玉米粉蒸肉公司指控被告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强调,通用性的判定取决于该词汇对相关公众的“主要意义”(primary significance)。其决定性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将该词理解为识别某一类商品,还是识别特定的商业来源。相关证据可包括消费者调查、词典定义,以及消费者、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尽管联邦商标注册带有有效性推定的效力,但该推定是可推翻的。在本案中,有关市场认知的证据已充分削弱了“PIZZA PUFF”具有可保护性的前提,从而使原告未能确立实体胜诉可能性(likelihood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该裁决提醒人们,仅凭商标注册并不能消除通用化风险。品牌所有人应当一贯地将商标作为来源标识使用,在适当情况下将产品名称与家族品牌(house marks)结合使用,监控第三方的使用情况,并留存证明消费者如何认知该商标的证据。
Client Alert Summary
即使是注册商标,如果被相关消费者认定为表示商品种类的词汇,也可能被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持续管理消费者调查、词典定义、行业使用以及竞争对手使用情况等市场认知资料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