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 IP Info
在大韩民国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外观设计并办理审查程序时,需要了解部分程序性和实体性实务与其他法域存在差异。
尤其是,海外申请人应特别注意韩文译文、本地代理人的委托、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实质审查请求、修改限制、商标申请策略以及韩国特有的审查程序。
韩国知识产权制度常见问题
委托韩国专利事务所办理案件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我们建议海外代理人在委托时附上以下指示:
“请勿将外国申请原样提交至韩国。请根据韩国实务审查申请内容,并告知我们需要作出的修改。”
尤其请提供以下信息:
客户在韩国的最终保护目标是什么?
请说明对客户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技术、产品或品牌。
在其他法域的审查历史如何?
请提供在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或其他法域收到的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检索报告、修改文件及审查结果。
哪些权利要求具有商业重要性?
并非所有权利要求都具有同等的商业价值。请指明对客户具有战略重要性的权利要求。
是否存在翻译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术语?
请指明技术术语、已定义的表述、权利要求用语,或在对应外国专利中一贯使用的术语。
韩国概览——关键实务要点
| 领域 | 海外代理人须知要点 |
|---|---|
| 专利 | 韩文译文具有战略意义 |
| 专利 | 实质审查请求原则上须在3年内提出 |
| 专利 | 修改受新内容(new matter)限制 |
| 专利 | 建议采用符合韩国实务的修改策略 |
| PCT | 进入韩国国家阶段原则上须在31个月内 |
| PCT | 须提交韩文译文 |
| 商标 | 先申请原则 |
| 商标 | 韩语及韩文(Hangul)商标的在先检索十分重要 |
| 商标 | 连续3年不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 |
| 商标 | 异议原则上须在公告后30日内提出 |
| 外观设计 | 应考虑局部外观设计和关联外观设计制度 |
| 外观设计 | 视图与产品(物品)的指定十分重要 |
| 代理 | 在韩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原则上须委托韩国代理人 |
| 授权后程序 | 应区分异议、无效宣告及其他程序 |
| 驳回 | 应综合考虑再审查与复审(审判)策略 |
海外代理人须知:韩国知识产权主要期限及期限管理提示
主要期限计算公式一览
- PCT进入国家阶段
- 优先权日 + 31个月
- 专利、实用新型优先权证明文件
- 在先申请日 + 1年4个月
- 商标、外观设计优先权证明文件
- 韩国申请日 + 3个月
-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
- 韩国申请日 + 3年
- 商标异议
- 申请公告日 + 30日(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
- 专利撤销申请
- 授权公告日 + 6个月
- 商标驳回复审
- 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日 + 3个月(法定期限)
PCT申请应在何时之前进入韩国国家阶段?
最常见的期限管理错误之一,是将其他法域采用的30个月规则直接套用于韩国。韩国对PCT进入国家阶段原则上适用31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未单独核实韩国期限的情况下,不应直接沿用海外的期限管理系统。
此外,我们建议在31个月期限届满前预留充足时间向韩国代理人发出指示,以便有足够时间完成翻译、文件审核及申请形式手续。
期限管理规则:优先权日 → 31个月 → 韩国国家阶段进入期限
韩国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在何时之前提交?
专利、实用新型优先权证明文件——1年4个月
对于韩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原则上应自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年4个月内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限并非简单地自韩国申请日起算16个月。起算点为外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因此,不应简单地以韩国申请日为基准计算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
专利、实用新型:在先申请日 + 1年4个月
韩国商标或外观设计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在何时之前提交?
对于韩国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原则上应自韩国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尤其是,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不可延长,因此应作为关键期限严格管理。
商标、外观设计:韩国申请日 + 3个月
韩国专利申请提交后会自动进入审查吗?
实质审查请求——3年(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不会。韩国专利申请不会在提交后自动进行实质审查,须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原则上,实质审查请求须自韩国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
由于3年期限相对较长,海外申请人有时会在等待其他法域审查结果期间推迟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然而,韩国的3年期限独立计算,与美国、欧洲、日本或其他法域的审查进展无关。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申请可能被视为撤回。因此,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应作为关键的法定期限进行管理。
韩国专利授权后,是否有可对其提出质疑的特定期间?
专利撤销申请——自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
有。韩国设有专利撤销申请制度。原则上,任何人均可依照法定要件,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自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撤销申请。
专利权设定登记日与专利授权公告日应加以区分。因此,海外代理人不应简单地按“授权日 + 6个月”管理该期限。计算期限时,应核实韩国官方的登记及公告信息。
专利撤销申请与专利无效宣告审判的区别:不应将韩国的专利撤销申请等同于欧洲专利局(EPO)的异议程序或美国的授权后程序(post-grant proceeding)。
韩国商标申请的异议期是多长?
商标异议——公告后30日(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
韩国商标申请经申请公告后,原则上任何人均可自申请公告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不可延长,且自申请公告日起算,而非自最初的申请日起算。
因此,海外代理人在管理韩国商标组合时,不仅应关注申请日,还应关注是否已公告以及申请公告日。
如果证据尚未全部备齐,应如何处理?
证据尚未齐备,不应成为错过30日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据韩国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可在首次提出异议后补充理由和证据。因此,如该异议具有商业重要性,海外代理人应立即咨询韩国代理人,而不应等到证据全部齐备。
对韩国商标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的期限是多久?
商标驳回复审——3个月
原则上,针对韩国商标驳回决定的复审(审判)须自驳回决定副本送达(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请勿将决定日与送达日混淆。
期限汇总
| 程序 | 期限 | 起算点 | 重要提示 |
|---|---|---|---|
| PCT进入国家阶段 | 31个月 | 优先权日 | 不适用30个月规则 |
| 专利优先权证明文件 | 1年4个月 | 在先申请日 | 并非简单自韩国申请日起算 |
| 实用新型优先权证明文件 | 1年4个月 | 在先申请日 | 单独管理期限 |
| 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 | 3个月 | 韩国申请日 | 不可延长 |
| 外观设计优先权证明文件 | 3个月 | 韩国申请日 | 与专利不同 |
| 实质审查请求 | 3年 | 韩国申请日 | 可能被视为撤回 |
| 商标异议 | 30日 | 申请公告日 | 不可延长 |
| 专利撤销申请 | 6个月 | 授权公告日 | 与无效宣告审判相区分 |
| 商标驳回复审 | 3个月 | 驳回决定送达日 | 核实送达日 |
韩国知识产权程序与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及其他法域的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然而,起算点、法定期限的长短、能否延长以及错过期限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海外代理人不应直接套用其他法域的期限管理规则。韩国的每一项期限均应根据相应的韩国申请日、优先权日、公告日、登记日或送达日单独计算。
欧美代理人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能否在韩国沿用美国或欧洲的审查应对策略?
国际通行原则大体相似,但韩国在翻译、修改、实质审查请求以及驳回后程序方面存在重要差异。
韩国专利申请须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韩国专利申请不会仅因提交申请而进入实质审查,须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原则上应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
因此,韩国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应与美国或欧洲审查程序中使用的期限分开管理。
不应认为美国式的修改策略在韩国同样适用。
根据韩国实务,修改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或附图所记载事项的范围。针对特定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修改还受到额外限制,引入新内容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因此,在要求进行韩国修改之前,韩国代理人应确认拟议的修改能够得到原始韩国申请文件的充分支持。
韩文译文可能影响审查应对策略。
对于外文申请,韩文译文尤为重要。根据韩国审查指南,在特定情况下判断修改是否引入新内容时,韩文译文是重要依据。
因此,对于复杂技术,我们建议在申请前与韩国代理人共同审核重要的权利要求用语及技术表述。
不应将韩国的专利撤销申请简单等同于美国或欧洲的程序。
韩国设有专利撤销申请制度,任何人均可自专利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撤销申请。
该程序有别于专利无效宣告审判,在为客户提供授权后策略建议时应单独加以考虑。
驳回后,除复审外还应考虑再审查。
驳回决定作出后,韩国实务除复审(审判)程序外,还在适当情况下提供再审查程序。
因此,在收到韩国驳回决定后,不应仅考虑“是否应提出复审?”,而应由申请人与韩国代理人共同研判:修改后请求再审查与针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何者为更适当的策略。
亚洲代理人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如果我们在日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或新加坡拥有丰富经验,能否在韩国采用基本相同的策略?
整体架构或许并不陌生,但不应将韩国的审查实务视同其他亚洲法域的实务。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韩文翻译并非单纯的语言工作。
外文专利申请须提交韩文译文,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时同样须提交韩文译文。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期限原则上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在审查过程中,尤其是涉及修改或新内容问题时,韩文译文的措辞可能变得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将韩文译文视为重要的审查文件,而非单纯的行政性翻译。
不要直接照搬在其他亚洲法域采用的权利要求策略。
在日本、中国或其他法域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能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在韩国获得授权。韩国审查应结合韩国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现有技术及适用的审查标准独立加以考量。
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应单独管理。
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优先权证明文件原则上须自在先申请日起1年4个月内提交。对于商标和外观设计,相应期限原则上为自韩国申请日起3个月。
因此,不应直接照搬其他法域期限管理系统中的期限。
韩国实行商标先申请原则。
韩国的商标保护从根本上基于先申请原则。当外国企业计划通过经销商、代理商、被许可人或当地商业伙伴进入韩国市场时,这一点尤为重要。
连续3年未使用的商标,在符合相关要件时可能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因此,我们建议在进入韩国市场之前考虑在韩国提交商标申请。
韩国外观设计实务具有若干独特之处。
韩国对外观设计同时实行实质审查和部分审查两种制度。此外,韩国实务在适当情况下还提供局部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以及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等机制。
因此,即使是已在日本、中国或其他法域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也不应未经审核韩国的视图、产品指定及保护策略就直接在韩国提交申请。
适用于所有海外代理人的韩国专利审查核对清单
应向韩国代理人提供哪些信息?
我们建议在每次委托韩国专利案件时一并提供以下信息。
优先权信息
- 最早优先权日
- 优先权国家
- 全部在先申请号
- 优先权要求的确切范围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的准确法定名称
- 注册地址
- 转让或权属信息
- 发明人信息
说明书
- 最终版外文说明书
- 附图
- 序列表(如适用)
- 拟在韩国保护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策略
- 已在其他法域获准的权利要求
- 目前正在审查中的权利要求
- 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权利要求
- 重要的退守方案(fallback position)
翻译事项
- 首选技术术语
- 已定义术语
- 权利要求用语
- 对应外国专利中一贯使用的术语
- 不宜直译的表述
国际审查历史
- 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
- 检索报告
- 书面意见/IPRP(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 美国、欧洲、日本、中国及其他主要法域的审查结果
- 对应申请中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
韩国是IP5(全球五大知识产权局)之一,其审查指南参照主要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和实务制定而成。尽管如此,在其他法域取得的审查结果在韩国并不具有当然的决定性效力。
海外商标代理人应了解哪些事项?
已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商标,能否在韩国自动获得注册?
不能。建议针对韩国另行开展商标在先检索并制定申请策略。
尤其是,海外申请人应考虑:
- 品牌的韩语或韩文(Hangul)版本
- 韩文音译
- 品牌可能的韩语译名
- 韩国现有的申请和注册
- 经销商或当地代理商提交的申请
- 适当的商品和服务
- 在韩国的实际使用计划
韩国商标申请经申请公告后,原则上任何人均可自申请公告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期不可延长。
在韩国行使商标权
如果有人在韩国侵犯我的商标,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您的商标在韩国遭受侵权,可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最适当的措施(或多种措施的组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包括侵权范围、侵权人的身份和经营规模,以及您所收集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韩国法律,可采取的主要维权措施如下:
发送警告函
即以正式书面通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这通常是第一步,并可能促成早期和解。如日后需要提起诉讼,该警告函也可作为证明侵权人存在故意的有力证据。
申请临时救济(禁令)
在本案审理结束前,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假处分),以紧急制止侵权行为或扣押侵权商品。在不可弥补的损害迫在眉睫或持续发生时,这一措施尤为有效。
提起民事诉讼
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实体民事诉讼,请求:
- 永久禁止侵权行为;以及
- 金钱损害赔偿(例如:可得利益损失、合理许可使用费或侵权人所获利益)。
近年来,韩国法院在计算和判给商标权人公平赔偿方面表现出更加积极的态度。
寻求刑事救济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属于刑事犯罪,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您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或向韩国特许厅(KIPO)举报,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请求海关扣留(阻止进口)
如侵权商品从国外进口,您可以向韩国关税厅申请暂停通关或阻止该类产品进口。
最终建议——由于各项救济措施在程序要件、费用和策略影响方面各不相同,强烈建议您咨询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KIM & CHO。无论您优先考虑的是迅速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还是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团队都能够协助您评估形势、收集必要证据,并制定量身定制的维权策略。

